(2017)云082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余仕菊与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仕菊,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余仕菊,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执行人陈艳,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余仕菊与被执行人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云0823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仕菊于2017年3月1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以被执行人陈艳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余仕菊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现因申请人余仕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恢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恢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梓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