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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立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立军,徐晋东,北京华奥新科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9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立军,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晋东,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华奥新科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奥新科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开发区B区。法定代表人:徐晋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晓冬,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段立军因与被申请人徐晋东、北京华奥新科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4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立军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判令被申请人武晓冬与被申请人徐晋东共同偿还再审申请人段立军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9.5万元,并给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涉案200万元借款系徐晋东与武晓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所借的款项,武晓冬应就徐晋东所借的该涉案200万元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一、二审判决却认定武晓冬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仅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亦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段立军提出的武晓冬应就涉案2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段立军与徐晋东、北京华奥新科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开办新公司,该协议仅有徐晋东签字和北京华奥新科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无武晓冬的签字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晋东借款拟成立的新公司未能设立和正常经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武晓冬与徐晋东就涉案借款有共同的合意,亦无法证明徐晋东将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段立军要求武晓冬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事实依据不足而不成立。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段立军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立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