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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海军、朱铁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海军,朱铁军,王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特20号申请人马海军,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朱铁军,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王冉,女,1975年9月4日生,汉族,系被告朱铁军之妻。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海军与申请人朱铁军、申请人王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海军与申请人朱铁军、王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朱铁军、王冉共计欠原告马海军电机款8290元整。经协商,原告自愿放弃2290元,余款6000元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海军、朱铁军与王冉于2017年8月30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马研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