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海军、朱铁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海军,朱铁军,王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特20号申请人马海军,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朱铁军,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王冉,女,1975年9月4日生,汉族,系被告朱铁军之妻。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海军与申请人朱铁军、申请人王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海军与申请人朱铁军、王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朱铁军、王冉共计欠原告马海军电机款8290元整。经协商,原告自愿放弃2290元,余款6000元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海军、朱铁军与王冉于2017年8月30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马研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