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宇新与杜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新,杜华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429民初5015号原告:赵宇新,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杜华东,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宁城县大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宇新与被告杜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3000元。2015年9月份,被告带领原告去阿旗干活,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索要无果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杜华东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偿还原告工资款13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退还原告。邮寄费22元,由被告杜华东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赵宇新。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国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光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