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赫英安与被执行人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兴隆热处理加工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英安,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兴隆热处理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赫英安,男,汉族,1957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兴隆热处理加工厂,住所地凤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志会,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赫英安与被执行人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兴隆热处理加工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凤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凤劳人仲字【2017】5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赫英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凤劳人仲字【2017】56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尔慷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安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文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