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施恩华与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恩华,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王梦雨,王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02行初7号原告:施恩华,女,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08795-7。负责人:高飞,该办事处主任。出庭负责人:何东生,该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梦雨,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第三人:王梦生,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系第三人之母。原告施恩华诉被告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王梦雨、王梦生房屋行政征收安置补偿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恩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恩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武啸伟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兴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