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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92号罪犯林鹏,别名:小黄,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4月刑满释放;2005年1月31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92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鹏于2015年8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鹏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积分1870分,获得表扬3次;本次交纳罚金5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