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招户与西安外国语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招户,西安外国语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330号原告黄招户。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哲,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尚艳燕,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7年7月4日受理的西安外国语大学诉黄招户劳动争议一案与2017年8月28日受理的黄招户诉西安外国语大学劳动争议一案均系对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人仲案字(2017)30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两案应���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外国语大学诉黄招户劳动争议一案,与黄招户诉西安外国语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依法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西安外国语大学诉黄招户劳动争议一案中一并作出裁判。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