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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与西藏屹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道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札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札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西藏屹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道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2民初11号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D1幢102室。法定代理人:周月,女,南京市建郊区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尹芃,男,南京市鼓楼区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西藏屹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中路。法定代理人:朱从莲。被告:陈道海,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南充市嘉陵区人。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屹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陈道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案情发生变化,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拉  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桑吉卓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