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民初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祺与崔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祺,崔双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2民初949号之一 原告:马祺,男,1968年10月11日生。 被告:崔双银,男,1974年2月17日生。 原告马祺与被告崔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马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祺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马祺负担。 审 判 长  李忠仪 审 判 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韩清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毛亚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