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国荣申请哈尔滨鑫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荣,哈尔滨鑫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荣,女,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韩露,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鑫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法定代表人毕丽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荣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鑫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黑0110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谭 庆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春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