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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与陈鹏鹏、上海涛柳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陈鹏鹏,上海涛柳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商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035号原告: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田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华,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鹏,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上海涛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徐描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商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星都财富广场H-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06900726XH.负责人:靳世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鹏鹏、上海涛柳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商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