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沙马巫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马巫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518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沙马巫合,男,彝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沙马巫合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双流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沙马巫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沙马巫合的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沙马巫合名下的川F3xx**号双狮牌三轮摩托车,但未实际控制,也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财产,即被执行人沙马巫合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