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章建英、黄依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建英,黄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建英,女,汉族,1959年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黄依德,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章建英与被执行人黄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黄依德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章建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290元。因被执行人黄依德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章建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依德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左侧××室房产(因该房产是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黄依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