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樊品林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品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第2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品林,男,195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880号。负责人:王振宇,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樊品林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樊品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晶审判员 苏 峰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