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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靳军与金新生、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军,金新生,王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919号原告:靳军,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新生,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春红,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靳军与被告金新生、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靳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靳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靳军负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