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昌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82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昌达,男,汉族,1998年9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昌达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官检量建[2017]65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昌达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昌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王昌达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东聚汽配城旁河边处,剪断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将电缆线盗窃。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保安发现并抓获。经测量,被盗电缆线总长34.8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3670元。另查明,上述被盗电缆线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王昌达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昌达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昌达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昌达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昌达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昌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昌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钱晨& # xB;人民陪审员 张青春人民陪审员 周 庆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