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静峰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静峰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终268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徐静峰,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中专文化,住沅江市科技路。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3日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何辉,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静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湘09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徐静峰无罪。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毅东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倪新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达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