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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美端、玉金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端,玉金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黄美端,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建行宿舍区。被执行人玉金苗,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河堤路56号A栋206室。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9执233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院从被执行人玉金苗工资中每月扣划1500元来履行债务至偿清债务止。本案双方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9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