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文水正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935号原告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水正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炳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