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向业平与泸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业平,泸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业平,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代理人:娄宏良,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辰溪县,系上诉人亲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白沙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向显方,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旺,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该局干部。上诉人向业平因与被上诉人泸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泸溪县城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业平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284834元(249834元+后期治疗费35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系受聘于泸溪县城管局,在工作期间突然摔倒致头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九级伤残,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上诉人没有过错。三、被上诉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向才文审判员 龙少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乐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