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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长海、张呈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海,张呈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564号申请人:魏长海,男,1969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明372927196905030936,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张呈印,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人魏长海与被申请人张呈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长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呈印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或价值5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魏长海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呈印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或价值5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苑玉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