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严建军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建军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462号罪犯严建军,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嘉南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建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少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同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陈玥、董静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巍、万颖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严建军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严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建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