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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松柏与李方勤、陈静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松柏,李方勤,陈静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赵松柏,男,生于1978年7月21日,汉族,住广西省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李方勤,男,生于1963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静瑶,女,生于1963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523300元,未执行152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