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松柏与李方勤、陈静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松柏,李方勤,陈静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赵松柏,男,生于1978年7月21日,汉族,住广西省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李方勤,男,生于1963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静瑶,女,生于1963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523300元,未执行152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