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郑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郑海涛,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壬-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376436-9。负责人李昕,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海涛,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苏娟,女,1983年7月14出生,汉族,户籍江苏省邳州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海涛、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13999.71,执行费4610元已经交付,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