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宁林峡、三门峡正丰刚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林峡,三门峡正丰刚玉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林峡,男,生于1973年8月12日,汉族,现住三门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昌秀,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正丰刚玉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店镇寨根村。法定代表人:杨社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春,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庙玉,男,生于1965年2月24日,汉族,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宁林峡因与上诉人三门峡正丰刚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林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三门峡正丰刚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21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王建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