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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玉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玉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712号之一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东一苑2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7073814D。法定代表人:戴文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锋,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玉美,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审 判 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梁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