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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阚延萍与被申请人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延萍,沈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61号申请人:阚延萍,女,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沈丽丽,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阚延萍与被申请人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民初16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沈丽丽在工商银行账户6217230910********,冻结限额2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沈丽丽在农村信用社账户623516000********,冻结限额200000元,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佳木斯向阳区光明社区海格家园*栋***号楼*单元***室(产权证号:黑(20**)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00****号)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67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