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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史立枫、王梁与王小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立枫,王梁,王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史立枫,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抚宁县。申请执行人王梁,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王小志,男,1979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史立枫等申请王小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4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史立枫、王梁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41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董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