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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朝俊与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044号原告:王朝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前堡里223号。负责人:邱学挺,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朝俊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王朝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朝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朝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朝俊负担。审 判 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梁美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