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伟与湖南众和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湖南众和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贺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690号原告:彭伟,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众和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6栋13楼CD座。法定代表人:周权。被告: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15楼15-g房。法定代表人:刘德军。被告:贺翼,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诉被告湖南众和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贺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众和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贺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撤回对被告湖南众和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贺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7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39.5元,由原告彭伟负担。审 判 长 张松杰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