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种军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种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10号罪犯黄种军,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黄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应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78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73500元,拍卖该犯扣押的手机及在案现金30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该犯继续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其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种军于2009年8月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877号刑事裁定,对黄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种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3690分;考核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4050分,获得表扬6次;本次交纳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种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种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