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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家洲与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民委员会、张兆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洲,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民委员会,张兆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791号原告:张家洲,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法定代表人:武再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兆明,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家洲与被告来安县汊河镇王来村民委员会、张兆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家洲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