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戴伟政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伟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更113号罪犯戴伟政,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鄂武昌刑初字第00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伟政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5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戴伟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戴伟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5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获得黄州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奖励,共获得黄州监狱五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戴伟政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伟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小华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严 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