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526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丁龙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丁龙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26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171号。负责人:陈勇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生,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树金,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龙华,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丁龙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