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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志飞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志飞,林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卢美菁,局长。被执行人:胡志飞,男,1975年7月8日出生,职业:农民。住梅列区。被执行人:林玉英,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职业:农民。住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志飞、林玉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恢205号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耕耘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春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