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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汪万全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万全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63号罪犯汪万全,男,1941年9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合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万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渝05刑更2491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汪万全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汪万全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汪万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万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