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力苇与郭乐园、梅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苇,郭乐园,梅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02民初3637号原告:王力苇,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生,住川汇区。被告:郭乐园,男,1976年6月2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系被告梅雪丽之夫。被告:梅雪丽,女,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系被告郭乐园之妻.原告王力苇诉被告郭乐园、梅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乐园、梅雪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力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二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利息月息2%,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被告郭乐园、梅雪丽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款协议、借条及银行转款明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当事人举证结合庭审查明对证据材料综合分析,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郭乐园、梅雪丽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0日,因二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王力苇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2%,二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王力苇通过银行转让汇入被告郭乐园45×××13银行账户150000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至2017年5月20日。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乐园、梅雪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力苇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被告郭乐园、梅雪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中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怡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