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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罗开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罗开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碧湖东街28号首层之二卡101室。法定代表人:成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开就,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开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7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卢俊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