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惠容、张熙、吴丽娟、李卫东与伍云锋、伍崇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容,张熙,吴丽娟,李卫东,伍云锋,伍崇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惠容,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张熙,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吴丽娟,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李卫东,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伍云锋,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伍崇宣,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刘惠容、张熙、吴丽娟、李卫东与伍云锋、伍崇宣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云锋、伍崇宣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惠容、张熙、吴丽娟、李卫东房屋价款利息19224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3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8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伍崇宣系XX单位退休职工,有养老金收入;伍云锋系XX单位在职干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伍崇宣养老金收入202988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伍云锋的工资收入2029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虞应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