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范群荣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群荣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95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群荣,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被羁押,同月17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群荣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群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范群荣在五华县横陂镇增华村其家中进行“六合彩”外围开票及做庄赌博,接受李某、范某1、范某2、范某3等人的投注,每期接受投注额约1500元,共969期合计人民币1276431元。被告人范群荣每期从中抽取100多元的投注额进行自己做庄,并将剩余的投注额提供其上线范振年(另案处理),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52000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有“六合彩”投注金额及号码、彩民姓名等记录的作业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群荣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进行外围“六合彩”赌博活动,为他人开票赌博,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范群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属老年人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群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交记录“六合彩”投注情况的教案本、作业本等十八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