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被告杨朋军、杨朋飞、朱爱英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9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被告杨朋军、杨朋飞、朱爱英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任超美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宏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