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宇安装工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支审判员 曾祥能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荣继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