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恒辉与黄从章、红安县金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恒辉,黄从章,红安县金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安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728号原告:吴恒辉,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被告:黄从章,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红安县金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村。法定代表人汪辉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红安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国强,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恒辉与被告黄从章、被告红安县金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红安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恒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恒辉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恒辉撤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吴恒辉负担。审判长 夏晓鹭审判员 吴 晟审判员 王爱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