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海琴与被执行人赵文厚、府谷县金旺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琴,赵文厚,府谷县金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557-5号申请执行人:杨海琴,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赵文厚,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兴茂家园。被执行人府谷县金旺建材有限公司,住府谷县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赵文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海琴与被执行人赵文厚、府谷县金旺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人民路营业所、中国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赵文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赵文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在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