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立伟与胡玉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伟,胡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刘立伟,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胡玉祥,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刘立伟与胡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胡玉祥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胡玉祥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刘立伟未受偿金额为10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