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伟栋、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伟栋,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伟栋,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辉,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伟栋因与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伟栋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依据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两份《说明》得出的延迟办证的原因在于业主自行封闭阳台,被申请人对于房产证的延迟办理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认定。2016年7月4日,执法局给予吕作鹏的《关于申请阳光逸墅小区信息公开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新证据)内容显示,2012年至2015年间对涉案小区的处罚仅一件,发生于2012年6月18日,即被申请人交付涉案房屋之前。2012年9月30日交付房屋之后至2016年7月4日期间,涉案小区未再受过任何行政处罚。“答复”说明再审申请人收房之后,涉案小区没有因封闭阳台或其他任何原因被处罚过,不存在被申请人主张的因业主封闭阳台导致被执法局处罚,进而导致房产证延迟办理的情况。二、即使没有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直接推翻原审法院据两份《说明》得出的结论,原审法院关于两份《说明》直接得出的结论亦错误,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2012年7月涉案小区尚未交付业主,当时不可能存在业主违规的情况。2014年11月24日《说明》被申请人未提交原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15年11月24日《说明》没有任何内容显示封闭阳台的处理的主体是业主,没有任何内容显示2014年12月30日方通过联合验收的原因仅仅在于封闭阳台的行为。三、延期办证的真实原因在于涉案小区的消防、规划未能按时通过验收,该责任在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延迟办证的违约金。“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显示大部分验收完成于2012年11月、12月,晚于交房时间,2014年12月9日消防验收通过,2014年12月30日规划验收通过,2014年12月30日联合验收整体通过。四、被申请人延迟办证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应依法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伟栋与被申请人荣盛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荣盛公司应于2012年9月30日交付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张伟栋依约交纳了房款,荣盛公司依约交付了涉案房屋,2015年4月15日取得房屋产权大证,张伟栋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关于荣盛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应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问题: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的两份《说明》证明2012年7月荣盛公司就案涉阳光逸墅小区申请验收,因存在封闭阳台造成建筑面积超建被给予处理,于2014年12月30日通过联合验收。该两份《说明》证明荣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因部分业主封闭阳台导致联合验收通过延迟,相应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资料也予延迟。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阳光逸墅小区物业中心发布的要求尽快拆除封闭阳台以通过联合验收的数份通知等可对以上事实予以佐证。同时,《保证书》提示了业主封闭阳台可能导致的风险,告知了业主自行承担后果等内容。张伟栋提交的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申请阳光逸墅小区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气象局、廊坊市地震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新证据,不足以否定两份《说明》的证明力,不足以否定封闭阳台导致联合验收延迟以及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资料延迟的事实。张伟栋主张迟延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资料的真实原因是规划、消防未能按时通过验收,结合两份《说明》内容来看,案涉小区正是因为市城乡规划局核算出封闭阳台导致面积超建,从而导致验收延迟,所以规划、消防验收延迟并非荣盛公司造成,张伟栋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资料延迟的原因不在于荣盛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荣盛公司就此存在违约行为,张伟栋要求荣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原一、二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张伟栋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伟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郎立惠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