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潘全亮、兰有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全亮,兰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潘全亮,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兰有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潘全亮与兰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兰有智的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