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肖丽、蓝育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肖丽,蓝育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李肖丽,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蓝育剑,男,1979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李肖丽与被执行人蓝育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蓝育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肖丽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蓝育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蓝育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肖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蓝育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肖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