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泰来县兴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刘绍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兴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绍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474号原告:泰来县兴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建设路先锋街道1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762741446E。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绍彬,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翠湖名苑小区1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兴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绍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来县兴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向东审判员 刘宝胜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月 更多数据: